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
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是确保农村地区环境质量的关键措施。以下是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的介绍:1. 适用范围: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00立方米/天(含)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,对于规模大于500立方米/天的设施,则参照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执行。
2. 控制指标:根据不同水体功能区的要求,出水直接排入II类和III类水体的,应控制化学需氧量、pH值、悬浮物、氨氮等指标;排入IV类和V类水体的,则需控制化学需氧量、pH值、悬浮物等指标。对于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氮磷的不达标水体,还需增加总氮和总磷的控制指标。
3. 地方标准: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地方排放标准。例如,上海市已制定了地方标准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明确了不同水域的排放要求和监测方法。
4. 实施监督:由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,确保标准的执行和污水治理效果。
5. 更新完善:随着环保要求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,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中。例如,最新的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》自202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,取代了之前的标准。
6. 特殊规定:**废水不纳入农村生活污水的范畴,需要按照专门的**废水处理标准进行处理。
总的来说,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规范,指导农村地区的生活污水处理工作,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,促进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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